小错不断要告诫一年3次将评不称职 “大错不犯,平平淡淡;小错不断,彼此心安。”这句私下流行的“口头禅”反映了部分公务人员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心态。但从现在起,这种状况在四川行不通了。省监察厅日前刚刚出台一个专门纠正“小错”的《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简称《告诫办法》),规定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书面形式的批评教育,即告诫,如果一名公务人员在一年内收到3封“告诫书”,年度考核时就将评定为“不称职”。 据了解,《告诫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告诫办法》规定,适用对象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同时,对被告诫人员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那么,公务人员的哪些行为将被告诫?省监察厅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出台的《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已作出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种行为,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等11种行为,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等9种行为,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上述各种应该追究责任的行为还作出了从轻或从重处理的规定。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谅解,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主动挽回损失及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但“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 向朝阳 来源:未知 责编: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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