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名代表建议:刑责年龄降至12岁
传媒: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9-03-29 10:14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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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来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以及“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一系列建议。
 
该《议案》关注到,社会发展对家庭教育和保护有了新要求,父母教育孩子履职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家庭教育的缺失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刘希娅说。上述《议案》指出,未成年人因缺少监护引发的坠楼、触电、误食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频见报端网络;而外出务工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从吃穿用度上关注,却没有尽到陪伴孩子教育孩子的责任;当下无处不在的网络和手机,让许多家长们成了低头一族,却不花费心思和精力关注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父母离异也成了某些家长不管孩子教育的借口。
 
该《议案》还认为,家长参加家校活动缺乏社会支持和政策保障,影响家校教育合力。
 
因此,《议案》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细则:监护人不得将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在第十一条规定之后,增加“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工作忙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的内容,从法律角度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
 
而为提高家长及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议案》还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章节中明确规定:“家长参加家校活动,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该《议案》还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除从年龄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该《议案》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失范惩戒相对比较缺失,上述《议案》抓住了该法规司法指导性、操作性不够具体的弊端。此外,其中关于修订家庭保护的相关细则对正在推行的家庭教育单项立法有促进作用。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已形成。2月中旬,澎湃新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10月,该修订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统筹考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制定修法工作方案,后形成修订草案(第二稿)。针对这项修法,全国人大社会委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表示,社会委将启动系统性修法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2019年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人大代表建议提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如何从源头上遏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鞍山市第十三中学语文老师官启军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规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建议》(下称《建议》)。她提出,提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进入初中后,在校园欺凌上,就应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建议》称,校园欺凌等校园伤害事件频繁发生,性质日趋严重,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向校园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每天学生们放学,都会有一些校外人员,勾结在校学生对在校生进行一些欺凌行为。如让在校生交保护费,强迫买一些东西等。
 
校园暴力不仅仅是打架斗殴,以多欺少,还涉及更为恶劣的一些犯罪行为。学生因为害怕,不敢告诉家长,家长即使知道也怕那些校外人员报复孩子,而不愿报告,一些学校对学生暴力行为和被欺凌现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直到由小殴打酿成大暴力,造成严重后果,被司法机关处理才发现问题严重,这种欺凌行为最主要的对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灵伤害。
 
官启军称,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促进学校安全,各部门已实施了一系列措施,让校园欺凌事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目前“校园欺凌”再次闯进了公众视野。
 
据法制网2018年10月8日报道,国庆长假期间,网上疯传“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围殴”视频。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对该事件首次通报称,参与围殴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属于“校园欺凌”,引起网民跟帖质疑。10月7日,文昌再次发布处理结果时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与打人的8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责令管教等处理。
 
官启军谈到,翻看媒体报道,不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容”报道。比如,韦某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未满14周岁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释放来到番禺后再次作案,杀害一名11岁女孩。不久前,发生在河南鲁山的一起少年涉嫌强奸案,当地检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犯返校上学,有关部门将此事作为“业绩”宣传时,一度使用了“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语,引发了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和热议。
 
官启军认为,所谓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口头教导,惩罚同样也是教育。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措施。通过依法施罚,才能让违法犯罪者明白,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明是非、知进退、守底线。通过依法给予惩罚,释放出强烈的讯号,不仅让被惩罚者受到教育,对其他未成年人而言,也是一堂警示教育课。
 
“把应有的‘惩罚’省略掉,貌似保护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殊不知恰恰削弱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戕害了法治的威信。”
 
官启军呼吁,治理“校园欺凌”,不能把惩罚当作包袱。立法上要研究论证减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年龄门槛,执法、司法上则应把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只有把这套组合拳打好了,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才能让校园更加安全。
 
 
她提出以下建议:
 
2、建议提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进入初中后,在校园欺凌上,就应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4、建议在校园的周边全部安置监控,对校园周边重点监控,对社会人员经常在学校周围出现的进行重点监督、记录,同时这些监控也能对这些人员起到威摄作用,更能对发生的欺凌行为及时掌握情况。
 
5、建议恢复工读学校,对在校有欺凌学生行为的学生,强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管制,而不是对他们放任纵容,这样会对校园欺凌、霸凌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来源:中国地方发展通讯社  责编:匿名 顾问:文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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