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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一包工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9-04-12 16:21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欠薪逃匿、手机停机、拒绝配合劳动部门调查,这是“老赖”包工头的惯用伎俩,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退赔所拖欠工人工资。
 
案 情 介 绍
 
被告人孟某于2016年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取得了苍溪某乡镇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住房建设的施工权,先后与该乡镇45户农户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并招聘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结束后,孟某以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梁某某等72名工人的工资69万余元,并更换了联系方式玩起了失踪。
由于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工人代表于2018年1月向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该情况。在接到工人的投诉后,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孟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三日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在限期届满后孟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4月,该局先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孟某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但孟某仍不予理会。据此,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孟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在这期间,部分情绪激动的工人还多次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群工局集体信访,要求政府协助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平息信访矛盾,当地政府协调建房户替孟某支付了部分所拖欠工人工资。
 
2018年6月,孟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孟某提起公诉。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辩解称自己是因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按期拨付工程款才导致自己无能力支付。但经法院查明,该政府之前已将工程款全额拨付给农户,被告人孟某是因工程质量、工期等原因未能与部分建房户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导致其不能支付工人工资,与当地政府是否按规定拨付工程款无关。
 
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欠薪人数较多,欠薪数额较大,且被欠薪工人多次到政府和信访部门集体信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雇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孟某恶意欠薪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受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引起了工人集体信访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其造成了严重后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荐稿:中国地方发展通讯社 责编:匿名 顾问:文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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