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嫖客到出租屋内假意进行非法交易,却伺机合伙他人抢劫。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案子,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卖淫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该案中的涉案人员追捕时间跨度为三年,涉案的卖淫女是最后一个落网并接受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据了解,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闻某(此前均已分别作出判决)等人经合谋,商量好由被告人王某以卖淫为名将他人引诱至出租屋内,利用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机会,由李某、闻某等人趁机实施盗窃。当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成某聊天,“瞄准”其身上有钱,便设法将其骗至市区长坝路某出租屋内,假意要与成某发生性关系。 这时,守候在外的李某、闻某等人在进入该出租屋时,因发出声响被成某发现,李某、闻某等人没有多想,当即冲进该出租屋,将原商量好的盗窃改变为抢劫。顿时,李某、闻某等人对被害人成某实施拳打脚踢,劫得现金20000元、黄金戒指1枚,计价值人民币29500元。而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闻某等人实施抢劫,却未予以阻止即离开。事后,王某分得赃款3000元。 据了解,几名犯罪嫌疑人先后于2008年至2010年落网,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人员在盐城作案后,又到天津市塘沽地区作案被抓审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提供的情况,确定了两名作案人员的身份。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未归案的两人上网通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帮助代为退赃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与他人预谋,诱骗被害人至出租屋伺机盗窃。在本次作案中,因同案人不慎发出声响被被害人发觉,原盗窃预案已不可能实现,在同案人冲进屋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情况下,王某在场虽未直接实施抢劫,但其先前的诱骗行为已使被害人陷于被抢劫的危险境地,且未制止。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抢劫的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未知 责编: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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