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拖欠房租不付,房东律师愤而起诉催讨租金
----湖南娄底杜海洲律师维权纪实
事件经过:
2008年元月,湖南娄底杜海洲律师和刘中杰律师等七人一起联合(不是合伙)购买了娄底汇天国际大厦的第八层,其中杜海洲律师选购了第八层的01、02号房, 并已办好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2008年1月1日,上述购房人共同签订了《宇能所律师联合购房并共同委托管理协议书》,共同将所购买的房屋出租给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在该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协议人与联购房小组约定协议人出资收益回报首先全部用来偿还协议人在银行的按揭贷款,……具体按市场行情操作”,此后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
杜海洲律师称:2008年8月26日宇能律师事务所和刘中杰律师等七人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本人更没有在该《租赁协议》上签字确认,同年12月19日就搬迁至新址办公。在此后的时间里,我曾多次向宇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刘中杰提出要求支付租金,可是宇能律师事务所却一直拒绝支付租金,一直拖到2010年10月才开始支付租金。在此期间,宇能律师事务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所承租的我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无奈之下,本人于2011年2月28日向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提起民事(租金)诉讼。
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21日杜海洲律师收到了娄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娄星区法院居然判决驳回了杜海洲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2011年12月28日,杜海洲律师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二审判决: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110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补偿上诉人杜海洲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5日的租金共计100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按照12/平方/月的标准补偿上诉人杜海洲2009年9月16日至2010年9月15日的房屋租金。三、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5月由被上诉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向上诉人杜海洲按照12/平方/月的标准支付的租金,自2011年6月开始由被上诉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向上诉人杜海洲按照14.4/平方/月的标准支付的租金至2012年5月,2012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按上一年度(即前一年的6月1日至本年度的5月31日)的基数每年递增10%,按月支付;四、驳回上诉人杜海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院申诉:
今人感到欣慰的是,二审法院终于撤销了一审判决,这足以说明,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可是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符合“表决权的约定”,对杜海洲是有约束力的,杜海洲对此判决仍然不服。
杜海洲律师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符合“表决权的约定”,从而从这份《租赁协议》推定出“表决结果”,又从这份《租赁协议》推定出对本人有效,这两个“推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本人并没有在该《租赁协议》上签字,法院将该协议强加到本人身上,这是本人绝对不能接受的,杜海洲律师还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判决,二审法院既然认定《租赁协议》对本人有约束力,那么就应该按照该《租赁协议》的约定依法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该《租赁协议》对本人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又判决向本人支付租金并每年递增10%,这样的判决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现在杜海洲律师以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3年5月27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了。
编者按: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013年3月21日省委书记徐守盛在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的会议上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租房子,付房租,乃天经地义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湖南省的“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更应该依法履行向房东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