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评论员 龙啸
一个蒙冤入狱的女人,被抓捕过程中身上价值昂贵的首饰和车内价值不菲的进口烟酒茶被洗劫一空,在被羁押的19个月里,她曾经多次被珲春市侦查机关用抹布塞嘴打、用棉被蒙头打、用绳捆索绑、甚至吊起来毒打…… 看过电影暴虐女囚惨无人道的场景的人们,您很难想像,这种的残暴的刑讯手段居然真实复制粘贴在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某些执法人员身上—— 她叫王艳俊,2011年4月至今,她在吉林珲春遭遇身心摧残,她没有绝望!她曾写出四封控告、申诉信,只有一封被延边州检察院收录在案卷中,其它三封不知去向。她坚持向检察机关呼吁冤案松绑,她坚信:法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这一天,她终于等到了——2012年12月17日至18日,吉林省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在珲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惊爆珲春市公安机关暴力逼取口供、诱供及虐待“被告”,以及隐匿无罪证据等丑闻。法庭上身受残暴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女)、付刚等三人被羁押19个月(已超期羁押)之后,当她们走上公判庭的那一刻,她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这场本不该发生的梦魇不再重演,最大的期望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即将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能够还他们以清白。 非法证据排除起源于英美法国,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1988年9月中国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中共“十八大”之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院启动吉林省首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疑助推了民主与法制发展进程,也使身受凌辱的被告人在无助和绝望中饱尝法律公正春天的气息。 2011年4月,珲春付刚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关宏强委托代办人郭红霞(女)谎称由吉林省委书记签字,珲春市委过问的“关宏强被诈骗”案,由珲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就在一系列侦查过程中,一幕幕据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手段使一场涉嫌伪造的“合同诈骗案”偏离公正执法的轨道! 珲春市公安局某些执法侦查人员缘何敢踏雷池使用暴力刑讯逼供呢?这绝非是为了急于破案而急功近利,更不能排除涉嫌索贿办案、人情办案,因为重庆的薄谷开来及王立军事件已经触碰了执法犯法的多米诺骨牌! 据王艳俊(女)在庭审中自述:她被抓后,审讯人员要求她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思说,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他们就把她吊起来打,有时还用抹布堵住嘴、用大棉被将头蒙住用木棒击打,使她喘不过来气,心脏病多次复发,昏死过去,还有一次都把她打得尿了裤子。打完了,他们就要求按照他们的意思说,办案人小声说,让她大声跟着说来录制视频。有一次,她被打服了,只好按照办案人员说的录视频,结果由于被打的过于严重,她一连7次都说的不和办案人的意思,一个小小的视频,居然录了7次! 开庭前,公诉机关调取了部分有关于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没有全部调取,律师又当庭申请法院调取有关常洪德、王艳俊、付刚遭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的相关证据和证人到庭。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指控,进行了辩解,但三被告和及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有关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主要有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图片、书证,还有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和王艳俊四次向检察院发出的申诉控告信等证据材料。 有辩护律师指出: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清楚的记载着这样一段对话:检察院人员询问常洪德:“你脑袋上的伤是怎么回事?”这就十分清楚的说明,常洪德由于遭受刑讯逼供受了伤,连检察官都看到了。在侦查机关对常洪德制作的12次讯问笔录中,有9次涉嫌刑讯逼供,有1次未经被告人检查内容而骗取被告人签字。 视点新闻网 在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程序中,法庭充分给与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时间。 其中,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先抓捕被告人、后自行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做出的《储量核实报告》,提出了合法性和客观性质疑,认为《储量核实报告》不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不能取代“鉴定结论或意见”。被告人本人则认为该报告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 在公诉机关举证的最后阶段,公诉人出具了一份据称是被害人关宏强提供的合资经营协议复印件,被告人查看后表示:这份协议与实际签订的不相一致。辩护律师表示:刑事诉讼证据依法应出示原件,这份协议有明显的复印痕迹,且不是原件,不排除该协议是通过复印合成的可能,并建议法庭调取原件和协议附件(资产明细),以查清此协议的真实性。 审判长当庭向辩护律师表示,开庭前,人民法院已经通知侦查机关提供该协议的附件(资产明细),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就此,被告人王艳俊又道出了令人惊骇的事实:侦查人员在王艳俊的家中将该资产明细扣押,在审讯王艳俊过程中,王艳俊也看到了这份资产明细,并再三强调转让的是煤矿资产,不是煤炭储量。但侦查人员称,资产明细已经作废了。如此,莫非侦查人员又涉嫌故意隐匿证据? 视点新闻网 当公诉人出示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时,王艳俊提出了扣押清单上没有记载的物品:一是自己被抓捕时随身携带价值10余万元的首饰,二是珲春市公安局扣押了自己车内装有的价值20余万元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从台湾带回的名贵烟酒茶,且有海关报关单为证。常洪德提出自己两个价值较大的名包和随身扣押的部分财物没有出现在扣押清单上。公诉人对此没有解释。 庭审到第二天中午前,被告人王艳俊心脏病发作倒地,在王艳俊的女儿呼救的哭喊声中,旁听的许多人默默地流下泪水,审理中断。经应急治疗、午休缓解后,王艳俊坚持要继续开庭。庭审进行到将近晚上17点后,王艳俊再次出现心脏病反应,服药后,法官问王艳俊能不能坚持庭审,王艳俊坚称:“我都被羁押19个月了,就等这一天,我一定坚持到底!”。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珲春市警方于2011年5月16日上午10点拘留常洪德后,未将常洪德送交看守所羁押,而是留在珲春市公安局审讯室7天。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多人轮流讯问常洪德,不允许常洪德休息,侦查人员带领一些不知身份和姓名的人员,连续对常洪德实施刑讯,采取威胁、辱骂、殴打以及“开飞机”、掰手指等方法对常洪德刑讯逼供。连续三天的刑讯使常洪德无法继续忍受,2011年5月20日,常洪德被迫按着审讯人员的意思,编造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供述,被迫在该份与自己真实表述完全不符的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按着刑讯获得的该笔录内容背诵,对着侦查人员的录像机录像。2011年5月23日零晨,常洪德被送交珲春看守所。 2011年5月26日,常洪德被从看守所外提到公安局审讯室,办案人采取与2011年5月18日至20日相同的刑讯手段,对常洪德持续刑讯三天三夜,常洪德第一次被打昏,其自己描述为“生不如死”。在刑讯期间的2011年5月27日、29日,审讯人员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讯笔录并逼迫常洪德签字。 在2011年6月13日至17日一周的时间里,常洪德被外提到公安局审讯室。侦查人员和其他不明身份的人,对常洪德实施连续刑讯,逼迫常洪德承认向某某人员行贿,期间,讯问人员不顾常洪德患有糖尿病等情况,限制常洪德吃饭喝水。一周时间内,常洪德仅获得了三个面包、一个盒饭,因过度疲劳、饥饿,常洪德几次昏厥。最后,常洪德不得不在讯问人员制作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字。 2011年6月29日早,常洪德被外提到珲春市公安局审讯室,审讯人员逼迫常洪德承认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并欺骗常洪德:签字后让赵永生赔关宏强的钱,大家都可以解脱等。常洪德再三解释说这样不行,不能诬陷别人。但常洪德还是惨遭刑讯,被迫在审讯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并按着讯问笔录的内容拍摄视频。常洪德在本次笔录签字时,故意在“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 视点新闻网 2011年7月6日晚上九点三十分,珲春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常洪德提到珲春市看守所一号审讯室,简单问了几句付刚煤矿探矿权的事,没有做记录,便叫常洪德到看守所值班室把打印出来的材料让常洪德签字,常洪德要看材料内容,办案人谎称签完字后再回到审讯室仔细检查,可是当常洪德签完字后,办案人直接将材料拿走,常洪德连材料的内容都不清楚。 2011年11月5日上午,常洪德再次被外提到珲春市公安局,该局法制科的两人对常洪德讯问,常洪德以为不是刑警队的人不会遭到刑讯逼供,可以实话实说。但是,法制科的审讯人员根本不做任何记录,最后拿出一份长达12页的材料强令常洪德签字,常洪德发现材料内容非自己供述拒绝签字,该审讯人员立即威胁:“欠收拾了,不签的话,晚上再好好收拾收拾你!”多次被刑讯的常洪德只有签字就范。 2011年12月12日,珲春市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提讯常洪德,常洪德如实把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询问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全部说出。2011年12月21日,珲春市公安局刑警队和法制的两个人,把常洪德外提到公安局审讯室,扣在审讯椅上,没有任何询问,只说:你他妈的敢上检察院告我们,还敢翻供,随即疯狂的殴打常洪德。法制科的人用鞋底抽打常洪德的头面部,刑警队的人用一个木头盒子直接砸头部。他们打累了,把常洪德的棉裤连同内裤一起退到膝盖以下露出生殖器,用塑料袋装满雪,让常洪德生殖器和屁股坐在雪里,还将两个冻梨分别夹在两个睾丸和腿根之间,同时把多个冻梨塞到常洪德的前胸和后背的衣服内,第一塑料袋雪坐化了,又换一袋新的雪继续坐,再坐化了又换成冻矿泉水。常洪德头上部被打肿,他们用雪敷在常洪德的头部。常洪德被折磨得哭喊求饶,之后常洪德在根本无法看清材料内容的情况下,被迫在审讯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了字。 开庭前夕,被告人家属向媒体爆料:常洪德的哥哥常君德因撰文在网络上为弟弟常洪德喊冤,遭受珲春市公安局跨区秘密抓捕,幸亏邻居报警才得以幸免。常君德为逃避非法迫害而一直流离失所。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珲春公安局的一系列非法行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以及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权、批评权,不能在吉林珲春实施吗?难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生效规定,都不能适用在吉林珲春吗?难道,重庆王立军滥用职权迫害“杂音”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警示到珲春公安局吗? 我党“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向全中国人民送来了习近平总书记“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治国,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召唤。重庆薄谷开来、王立军及其亲信郭维国、王智等案件,再以事实向国人揭示了一个千古横亘的真理——作茧自缚。 但愿类似恶作剧不再继续上演、重演,以消除人人自危的恐怖! 但愿延边中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非法证据予以依法排除,以断绝刑讯逼供的最终市场! 但愿有关机关能够对此恶作剧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以消灭非法办案的愉悦! (以上事实材料,均依据庭审实况。) 荐稿:未知 责编: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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