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霸州市:前进钢铁厂死亡事故频发瞒报 安监局成摆设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6-04-28 00:55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201211月,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先后发生两起安全事故,造成三名工人死亡。事发后,企业并没有及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登记备案,而是采取了恶意隐瞒。

家中唯一的男丁死了

20121118日,生活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辛章村的王大妈一家突遇横祸,自己年仅23岁的儿子小郝死于非命。小郝是这个贫困家庭中唯一的男丁,姐姐已经出嫁,父亲早年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的他,好不容易找了这么个工作,进厂八个月,工资也就2700元左右。

在辛庄村,提起死去的小郝,知情的村民连连摇头, “真是太惨了,太可惜了!”

1117号,小郝上的夜班。18号一早,他家就接到厂里电话,说小郝出事了;随后,厂里就派车把他们全家接到了当地的宾馆。”

“小郝死后,厂里面给他们家赔了55万。”

知情的村民补充说道。

小郝已经去世一个多月了,但悲伤的气氛依旧笼罩着这贫穷的一家,小郝母亲因儿子的突然离去而变得精神恍惚。不难想象这白发人送黑发人是怎样的一种伤痛!

赔偿费从工人工资中扣取

为更加详细的了解小郝的死亡情况,记者来到了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冶金科技公司。在公司门口,记者遇到了一位刚下班的工人。听记者说要了解小郝的死亡事故,该工人悄悄的把记者拉到了一旁。

“太惨了!人是被卷入机器中绞死的,血肉模糊,惨不忍睹。那天,跟小郝一起出事故的还有一个王姓工人,今年25岁,霸州市人。现场的目击工人,当场吓傻了,没过几天就辞职不干了。”还未等记者提问,工人就一股脑儿的告诉了记者。

“那公司有没有将死亡事故上报?”记者问。

“这个不知道,公司领导让我们不要把事情对外说,否则就开除。”工人紧张地说。

在接下去的采访中,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小郝因为未婚只赔偿了55万,另一位死亡工人因为家中有妻子和两个幼年的孩子,公司赔偿了100多万元。而这些赔偿款,大部份要从职工工资里扣取。

“前进集团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社保,仅每月给予100元医疗补助。公司招来一批员工用一段时间就以各种理由辞退或解雇,然后再招一批,廉价利用劳动力。”知情人士说。

钢铁企业事故频发

见有人询问死亡事故,另外几个下班的工人也围了上来。其中有人对记者说,前进钢铁集团发生安全事故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仅201211月就发生了两起,而且间隔仅半个月。

据该工人介绍,2012114日,前进钢铁集团烧结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张姓电工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前进钢铁公司并未上报,与其家属私下协商赔偿50万元。

据记者了解,死者老张,男,河北省石家庄人。

事发企业是纳税大户

据媒体报道,2011年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超5亿元。2012213日,河北省霸州市政府召开年度总结表彰暨经济工作会议,前进钢铁集团董事长马西波荣获“功勋企业家”称号,企业获得200万元政府奖励。

正常采访要省里批准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公司发展集冶金科技、矿业开发、钢铁冶炼、钢材加工、国际贸易为一体,是一家大型的民营钢铁联合企业,也是河北省重点钢铁企业之一。

这么一家大型钢铁企业,对于安全死亡事故又是怎么处理的呢?为核实了解具体情况,记者来到了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公司。

刚走到门口,记者就被门卫拦了下来,采访受阻。回京后,记者拨通了前进钢铁集团办公室电话。办公室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把电话转给了法务部。法务部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没有死亡事故,具体情况不清楚,随后,又把电话转给了对外联络部。

公司对外联络部,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接通了电话。他告诉记者,对于公司发生的死亡事故自己不知道也不清楚,他本人也是媒体的记者,现在在前进钢铁公司蹲点,采访需要河北省政府、廊坊市政府、霸州市政府批准才可以。

安监局承认公司瞒报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半个月时间里接连发生两起安全死亡事故,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底知不知情。带着疑问,记者拨通该局的电话。

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赵副局长告诉记者,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公司确实存在瞒报的行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别的媒体反映,现在安监局已经成立了调查组,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紧接着,赵副局长告诉记者,201211月份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因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员工已经确定的有郝立维,还有一个是张增群。20121230日,前进钢铁集团下属企业24岁的承德小伙肖国栋(音)因安全事故死于非命,安监局也成立了调查组。

对于记者举报的与小郝一起死亡的王姓员工,赵副局长说局里立马组织调查。

安监局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副局长还告诉记者,河北前进钢铁集团的安全生产检查,是由霸州市胜芳镇安监分局的梁鹏川(音)局长负责。20126月份,河北省安监部门也对前进钢铁集团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正常。

既然省和地方安监部门都对前进钢铁集团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且情况正常,那为何前进钢铁集团恶性事故接连发生,是监管不到位还是检查走过场。   

2013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实施。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河北前进集团因安全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没有责任,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最后赵副局长只承认,对于河北前进钢铁集团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律师建议依法维权

针对发生在前进钢铁公司的两起死亡事故,记者采访了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显然,河北前进钢铁集团不仅已经违反上述条款,而且明显恶意,应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人堪忧的社会责任

打开河北前进集团的官方网站,记者在集团简介资料里看到:“公司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始终把回报社会、奉献社会作为公司的使命和责任,”“良好的企业形象,优质的产品质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然而,在半个月时间里,前进钢铁集团先后发生两起安全死亡事故并瞒报,记者不禁要问,这就是前进钢铁公司所说的社会责任吗?这种社会责任感让人堪忧。

对于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接连发生安全死亡事故,记者邀请您一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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