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年小区:开发商侵权问题“一箩筐”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6-04-28 00:56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政府部门大力进行棚户区改造,这是一项安居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然而,吉林省镇赉县延年小区的开发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不仅采用威逼手段,强行收回与回迁居民、购房者签订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购房协议》。另外,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违规收取天然气入网费、电表费、水表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为此,回迁居民们称该小区存在的侵权问题“一箩筐”。

延年小区通知

领取新房钥匙遭遇“拦路虎”

2012年12月27日清晨,天空飘起了雪花。镇赉县延年小区的回迁居民王先生一边忙着装修,一边向当律师的朋友进行法律咨询。虽然拿到了新房的钥匙,但他的心里却没有了底,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就在十几天前,他接到了开发商的通知,让领取新房钥匙和办理入住手续。当他来到设在小区的售楼中心时,现场已经有很多回迁居民和购房者,但每个人的脸上都没有即将入住新房的喜悦,表情都十分严肃。
     在领取钥匙处,王先生看到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让回迁居民及购房者出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购房协议》,随后告知协议需要收回。对于开发商的作法,一些回迁居民和购房者提出质疑,并向工作人员索要已经被收起来的协议,但遭到了拒绝。在交涉过程中,开发商方面态度强硬,不交回《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购房协议》,就不给新房钥匙。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回迁居民和购房者被迫上交了协议。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商在收回《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协议》的同时,又与回迁居民和购房者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落款日期就是当日。此时,众人才恍然大悟,开发商收入原协议后再签订新协议的目的,其实是为了逃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据回迁居民刘女士介绍,延年小区是2011年7月10日开工建设的,竣工日期是同年11月15日,协议上的交房日期是同年12月30。当时,到了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并没有将房子建完,直到2012年12月3日,开发商贴出交房通知时,延期交房已将近1年。
      虽然被迫上交原协议,但在领取新房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回迁居民和购房者再次遭遇了“拦路虎”。原来,开发商递过来的交费清单中,多项收费都是违规的,政府部门早已明令禁止。回迁居民张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不仅要求居民交纳天然气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水表费、电表费等等,还要求必须全额交纳取暖费。由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已经是冰天雪地,很多回迁居民和购房者不打算装修居住,按照《镇赉县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新建房屋供热,由于开发商原因未投入使用,并且具备关闭条件,经热经营企业同意报停的,应由开发商缴纳基本热价。然而,当众人对上万元的办理入住交费提出质疑时,开发商方面称,不交费就不予办理。最后,很多居民被迫交钱办理了入住手续。
开发商办理入住多项收费涉嫌违规

据记者调查,延年小区是2010年由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有两个标段,一标段8365.55平方米,二标段8266.96平方米,开发商是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2012年12月27日,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虽然回迁居民和购房者办理了入住手续,但该小区内还没有人居住,只有几户居民家中正在装修。据一位正在筹备装修的回迁居民介绍,他家回迁房的面积是70多平方米,原协议被收回时,他担心日后遇到麻烦,便偷偷地复印了一份。采访中,该回迁居民称,虽然延年小区是县里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但回迁居民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和待遇。开发商并没有承担拆迁期间的租房费用,租金都是回迁居民们自行支付的。

楼房交钥匙应收取的费用明细


      当日10时20分,记者以回迁居民的身份来到了延年小区售楼中心。在该售楼中心临街的墙上,贴着一张让回迁户和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领钥匙时需带原购房协议。另外,在售楼中心一楼大厅的墙上,贴着《楼房交钥匙应收取的费用明细》。记者注意到,天然气入网费用22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用1050元、水表603元、电表937元、二次供水(一年)60元|户、垃圾清运费200元|户、物业费用:建筑面积X0.60X12个月、取暖费:建筑面积X26.50元(住宅)、建筑面积X35.50元(商服)。电梯间电费(一年)20元|户。维修基金745X5%X建筑面积。11时10分,记者来到了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该办公室徐主任听完记者介绍情况后,表示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针对镇赉县延年小区存在的办理入住收费问题,2013年1月4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吉林省物价局。该局综合调控处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表示,为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乱收费现象,吉林省物价局会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该收费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及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须按照本政策执行。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为:(一)、房屋附属设施费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以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二)、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

开发商应该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2013年1月4日,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经理李宽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延年小区是镇赉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时很多审批手续都没有办理,属于“先上车后买票”。回迁居民和购房者领钥匙办理入住时,确实收回了原协议,也收取了开然气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水表费、电表费等。同时,公司又与其重新签订了协议。在原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谈到办理入住违规收费时,李宽波经理认为,小区是2011年6月开始建设的,不应该执行吉林省物价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表示,镇赉县延年小区开发商在回迁居民和购房者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时,采取强迫手段收取已被叫停的费用,严重侵害了回迁居民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在有关主管部门已经下发《通知》明确收费项目的情况下,还拒不执行顶风违规,这是典型的乱收费。因此,回迁居民和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要求开发商退费。如果开发商拒不退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表示,虽然开发商强行收回了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购房协议》,但延期一年交房已经成为事实,回迁居民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拆迁期间的房租。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2条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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