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会林,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公民。我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见证者之一。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常年坚持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2007年在为残疾童工提供服务帮助过程中,发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的国旗掉在地上,多日无人关注,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我多次提醒清徐法院工作人员。但是,清徐法院却置之不理,反而讥讽我是多管闲事。无奈,我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院国旗掉地无人管的问题,该事件被媒体曝光。清徐法院某些领导知道后不仅不虚心认错、改正,反而伪造事实、伪造法律认定我扰乱司法机关办公秩序将我拘留(非法暴力毒打并连续两次拘留)。

小店分局局长白安平、政委王志华亲临现场与群众交流
我维护国家尊严的象征——国旗掉地无人管被拘,三年来,我坚持不懈、不屈不挠的维权精神,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巨大反响,于2010年6月30日,法制日报社旗下的《法治周末》头版,刊发了一篇题为《一面国旗引发的冲突》的报道,至7月1日凌晨4点,已被全国数千家媒体和国内外多家大型门户网站转载并被置于醒目位置,有的配以评论,有的插了漫画,当日点击量即突破了3000万。很多报刊对文中为了维护国旗尊严而惨遭殴打和非法拘留的我冠以“国旗卫士”的称呼。紧接着,中央政法委领导对该文作出批示。7月中旬,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撤消了对陈会林等两人的拘留决定书、及其为自己非法拘留公民的错误行为辩护的复议决定书。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
然而,因维护国旗及法律的尊严,本应受到表彰和尊敬的我,却在此事维权过程中被居住管辖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一味不管事实真伪,瞎折腾三次拘留。
从2007年10月25日结束长达30天的拘留走出清徐县看守所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我的第一次拘留是在2009年12月22日,时间10天,拘留理由是本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依据是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当年10月22日给我做出的训诫书。“训诫是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小店分局竟然将训诫书当做拘留我的依据,完全是违法打击行为。
第二次被拘是在没有出拘留所的情况下,紧接着第一次拘留连续实行的,依法律的原则这也绝对禁止的违法行为。拘留从2010年1月2日至12日,理由是“殴打杨海涛”。杨是市公安局信访处的一名副处长,事发地在太原市迎泽区,事实是我曾被杨海涛带人殴打,我当时就报了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事件应由事发所在地迎泽派出所管辖。当时迎泽派出所接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已做了结案处理。为什么小店分局在时隔半年多后还要跨管辖地再度插手?以早已结案的旧事为借口对我枉法拘留。

行政处罚书
第三次被拘,理由简直匪夷所思。2010年7月29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所发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现查明,陈会林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许,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门前以当面辱骂的方式对正在参加‘行风双评’宣传活动的张彩仙当众侮辱”,根据治安处罚法,对陈“行政拘留伍日”。事实是当天上午我和一个退休老记者朋友准备进城去办事,路过公安分局门口时,看到在门口书写着“树立亲民公安形象打造为民警察品牌”字样拱门下,几个干警坐在一排桌子后面搞咨询宣传活动。我走到分局法制科科长张彩仙的咨询台前,就自己因维护国旗的尊严曾数次被拘提出三个疑问,第一是连续拘留的问题,第二是小店分局超越地域管辖权的问题,第三是两个月不追究即视为放弃的问题,张以她自己“不懂法”相推辞并骂我说“你疯了”。我当场走到白局长、王政委、张书记的面前,反映张彩仙等人的不作为。领导们没有正面回答,我只好开车走了。当时在现场既有24小时固定监控摄像头,还有两个人拿着DV在摄像,另有人拿了一台照相机在拍照。只要调取当时的音像资料,张是否受到了我的“侮辱”,我是用语言还是行动对张实施了“侮辱”,真相立刻就会大白。可奇怪的是,分局办案干警有佐证不依,却仅以几个本局干警的证明材料又一次将我送进拘留所。
我对小店公安分局对我以“侮辱”为由实施的行政拘留提出以下事实和程序方面的五点错误
一、提供的传唤证中落款注明是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这两份应当是一致的,但我手中的传唤证与小店公安提供法院的传唤证是两个不同版本。从这两个版本足可以说明公安办案人员的随意性。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小行罚字【2010】第001963号)中引用的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法律依据文字表述不妥。
三、告知被处罚人的司法救济途径中选择向小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小店政府给出答复:“关于陈会林同志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落款时间(2010年9月20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5号第八条的第四款是一致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向小店政府复议完全是错误。
第65号令2003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但小店公安分局对我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至2010年7月29日还在让小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是错误的。其告知错还要延迟多少年?
四、送达我的行政拘留决定书应当是“此联交被处罚人”,而给我的却是“交执行单位”的那份,是明显错误。法院开庭过程中办案人员自认那份给我的拘留决定书至今还在他们卷中,试问给被处罚人的那份拘留决定书,办案人员依法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了吗?拘留所里“交执行单位”的那份拘留决定书与我的那份“交执行单位”的拘留决定书到底那份是真的?为何又会出现两个同样版本?办案人员“特权”的随意程序范围有多大?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五、2010年7月29日,在对我的询问笔录中,我要求见报案人和证人对证,要求调取公安分局大门口的监控,办案人当场拒绝(别为难我们,这是领导的意思),不予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07条,这明显剥夺我的权利和司法救济途径,利用手中的特权打击报复。更为自相矛盾的是,在2010年7月29日18点50分的太原市公安局官网上,发布了一条保留至今的图片新闻,题为《小店分局组织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宣传活动》,其中四幅照片第一幅的说明是“小店分局局长白安平、政委王志华亲临现场与群众交流”,而画面上的侧面对着镜头的群众正是在前一天所谓被控“侮辱”了张科长的陈会林。一面在为领导居功,一面却给群众下绊脚拘留。
2012年5月23日小店公安分局门口搞政风行风活动“向人民汇报,请人民评议”,小店区常委纪检书记刘永华,太原市公安局监督部副部长王惠珍等领导在公安小店分局政委王志华和纪检书记张献智的陪同下参加了此次活动。刘书记讲完话后在场的干警和群众都鼓掌,我也鼓掌,突然几个公安干警冲过来连拖带打将我要往公安局里面拽,我坚决不进去,在马路上长达十几分钟,在众目睽睽、群众愤怒的议论下,最后干警不得不放弃。活动后我找到刘书记说此事,刘书记说:“我已经看到了,我也对公安的此举有看法,小店区和公安是条条管理,你可以向公安的上级领导反映此事,也可以找找区行风双评办”。我找到区行风双评办,行风双评办主任也对我说他当时也在场,也看到此事了,会给公安扣分。于2012年5月29日我在小店区政法委书记办公室找领导反映问题时,小店村两名干部骂我“上访无赖”并遭痛殴。曾经关注过此事的知情者和媒体人都感到大惑不解——维护国旗的尊严,为何却屡遭拘留?作为前提的错误拘留已经由两级法院予以撤销,为什么在维权过程中又延伸出来了三次行政拘留?至今仍然得不到彻底解决?还被当地作为稳控人员维稳,给当事人心灵带来不可弥补的创伤,给当地政府造成经济、人力、物力不可估量的损失。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G20峰会合影之后弯腰揭起地上国旗的照片,曾引起国人的广泛赞颂;而同样曾维护国旗的尊严反被多次非法拘留的我,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失去人身自由、尊严受辱?两年前已获改正的拘留,其“后遗症”何时才能不再祸及本人?本应相辅相成并立不悖之国旗的尊严和公民的尊严,为何在我身上却如此水火不容?
个人受点委屈事小,损害公安形象事大。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整理:木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