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蒙冤人回家的路还有多远?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6-04-28 01:08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大案提示:今年5月10日,来赣参加对口经济开发援建项目10年之久的浙江著名商人刘兴海及其公司,不幸横遭当地黑恶势力的联手诬陷迫害和抢夺,并操纵司法捏造事实“一审四罪”、判处刘兴海无期徒刑。宣判后,立即引来各界一片喊骂指责声。特别是在本网对这一重大司法腐败丑闻独家披露后,当地省市领导及各级纪检、政法司法机关竟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对狱中喊冤的受害人置之不理,妄图以公权力继续迫害和无限期关押刘兴海。近段时间,在刘兴海一案二审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按兵不动,继续联手编造理由、对抗党纪国法。而作为本案的幕后指使和操纵者们,仍然春风得意地身居要职、呼风唤雨,甚至依旧对刘兴海冤案指手画脚、欺上瞒下、大放厥词,梦想着以终审来保障其腐败团伙利益的合法化。

江西南昌:蒙冤人回家的路还有多远?
——“5.10”南昌世贸公司一审枉法判决事件评述


《中国记者调查网》记者刘来迎 任腾飞 李坤  特约记者何泰文、董淑萍 林辰 

    7月26日、30日,本网先后以《江西南昌:浙商刘兴海投资开发反遭牢狱横祸》、《江西南昌:一场官员非法抢劫栽赃他人的丑闻闹剧》为题,对浙商刘兴海冤案一审枉法判决事件给予独家报道。在关于刘兴海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本来泾渭分明、一清二楚,然而,如此事关被告人生死存亡、是非荣辱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刑事案件,却被枉法者们黑白颠倒地做出了极端荒唐的一审有罪判决。   
    采访中,针对南昌市中院的这个枉法判决结果,内幕人士感慨万千地说:“几年前,这伙人在谎言鼓弄、骗得省委主要领导同意对南昌世贸中心项目进行“改辙处置”后,不但达到了强盗们的险恶目的,为防止刘兴海维权告状,秘密异地关押并做出有罪判决处置,妄图使他永远闭上嘴巴,死在狱中。所以要预谋全力驾驭二审和终审判决……”
    然而,面对政府残酷、司法腐败的现实,含冤入狱的刘兴海没有屈服和让步;他坚信,庄严的国法一定会给他一个清清白白的交代;而对于个别腐败高官所操作下的这场罕见的司法丑闻闹剧,他同样坚信,自己一定会活着走出冤狱牢房。
    连日来,上诉人刘兴海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中强加于自己的四大罪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依法提起上诉。他请求撤销离栽赃的(2011)洪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自己无罪。

“我究竟诈骗了谁家的2000万?”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江西省一名法学界人士严肃地指出,很显然,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已获得南昌世贸公司29%股权,其投资目的已经实现,骗从何来?一审判决如此枉法裁判,荒谬之极。
    刘兴海坚持认为,龙赢公司投资南昌世贸2000万元的目的,是取得其等价物29%的股权,该股权已变更到龙赢公司名下,龙赢公司已经成为南昌世贸的股东,南昌世贸及上诉人刘兴海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并没有白拿这2000万元资金。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入股之前,龙赢公司入股南昌世贸公司是多方考证、实事求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一审判决脱离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无视庭审已经查明刘兴海无罪的证据,凭空作出有罪认定,是典型的直接故意枉法裁判,应立即依法纠正。
    毋庸置疑,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是经实地考察,多方论证的结果,何骗之有?
    据南昌中院提供的情况证明,一审法庭认为: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前,多次派员奔赴实地考察,并向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询问投资项目情况,龙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建一与红谷滩管委会主任雷元江从不同的角度评判,都一致认定南昌世贸中心是个很好的项目, 其间,红谷滩管委会主任也称需要2000万元可以启动项目。之后,龙赢公司董事会作出了投资决定。
    而这段文字,早已经一清二楚地写在一审法院的司法文书中。
    本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更没有隐瞒真相,而审判机关却强行判出个诈骗来,究竟意欲何为?
     因此,纵观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的33份证据,其中17份证人证言,16份书证材料,没有一份证据能表明刘兴海虚构事实,也没有一份证据能表明刘兴海隐瞒真相。同时,龙赢公司董事长方建一在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与首钢控股公司的总经理经过实地考察,决定投资入股。
    不仅如此,红谷滩管委主任雷元法也证实:方建一曾向管委会询问投资该项目情况;南昌世贸章程也证实:龙赢公司向南昌世贸投资入股,其出资比例29%。其他证言也均证实龙赢公司投资入股取得29%股权的事实。
    所以说,当初作出投资2000万元的决定,全部是龙赢公司经过实地考察的结果,也是市场法则使然。
     试问:按照南昌中院审委会的办案思维逻辑,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编造了事实,构成合同诈骗,那么方建一和雷元江“从不同的角度评判,都一致认定南昌世贸中心是个很好的项目”,就理所当然成了共犯。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取得南昌世贸29%的股权,成为价值高达3.49亿元的南昌世贸的股东,这种投资交易,到底谁骗了谁?
     依据法律规定,在本案的审理中,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否的关键。而龙赢公司与南昌世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侦查第9卷p61)明确约定,龙赢公司可以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将2000万元项下所持有的股权溢价转让给刘兴海,以确保龙赢公司收回投资款和收益。
     请问南昌中院的办案人员:这种双方约定收取投资款后又约定返还投资款及其收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如何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又如何能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天下有这样的骗子吗?……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已经“粗心大意”地出示了以上有关上诉人刘兴海无罪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一审审理中,为什么还能作出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的判决?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为基本的审判原则。但遗憾的是,南昌中院一审判决不仅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反而按照所谓“领导指示”、人为地扭曲案件事实,为达到定罪目的,严重背离了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根本没有职业道德!

“我何时非法转让过一寸土地?”

    众所周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上诉人刘兴海转让股权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法定要件。因为,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等同而论,一审的判决语无伦次、逻辑荒诞令人费解。
    本来,上诉人刘兴海作为公寓公司的股东,将其享有的80%股权,依法转让给厦门联发集团公司,这是法律赋于股东的权利,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南昌公寓公司的法人财产并没有因上诉人的股权转让而发生任何变动。而且,厦门联发集团通过购买刘兴海在公寓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寓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从而依法取得公寓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完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上诉人刘兴海的股权转让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依法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至此事件遍一目了然,在本案中,其一、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是公寓公司,而不是上诉人刘兴海;其二、上诉人转让的是自己80%的股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其三、厦门联发集团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公寓公司股东,从而成为公寓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其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根本不涉及公寓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无须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限制。其四、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所有人始终是公寓公司,其权属没有发生改变,根本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不仅如此,本案中,上诉人刘兴海上诉人将自己持有公寓公司80%的股权,以出资额480万元转让给厦门联发集团,没有溢价,根本不存在牟利(请见南昌中院(2008)洪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p16)。该判决认定,刘兴海转让股权收入仅仅为出资额480万元,并没有从中牟利。 
    记者注意到,在南昌中院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刘兴海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取人民币1.78亿元,上诉人刘兴海获利1.47亿元,法律概念显然错误:1、法律主体错误。因为签订《建设补偿款合同》的双方是南昌世贸与公寓公司,完全是法人行为,支付建设补偿款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市场行为。在法律上,上诉人与南昌世贸及公寓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刘兴海转让股权,获利1.47亿元,实属法律主体错误。……
    试问:在本案中,既然上诉人刘兴海转让其股权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那么,厦门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联发(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昌红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将公寓公司的股权再次转让,是否也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否也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没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南昌世贸只有一套账目,并且都是真实的记录,刘兴海没有必要隐匿这些财务资料(请见侦查第4卷p30 黄慧萍《询问笔录》、p99 2010.8.28谭燕《询问笔录》)。
      同时,而作为龙赢公司法人代表的方建一已经于2007年带领会计师对南昌世贸的账务进行过查账审计(请见侦查第4卷p38-41 黄慧萍《询问笔录》)、案前多次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先后核查过南昌世贸的账务。因此,刘兴海根本没有隐匿这些财务资料的动机。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企业法人,刘兴海让员工刘义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资料,正是在履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试想,如果刘兴海没有令人保管这些资料,而是任其散落、遗失抑或干脆将其付之一炬予以销毁岂不更方便?刘兴海委托刘义保管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履行其法定职责。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刘兴海交由公司人员刘义保管的资料是大方集团下属公司的全部资料,而非专门隐匿南昌世贸的财务资料。
    在本案指控中,刘义所保管的公司资料总共有83箱、3000公斤(请见侦查第4卷p142《提货检验签收凭证》)。公安机关扣押南昌世贸的财务资料仅仅30箱,约三分之一(请见侦查第6卷p1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另外,这些资料都是南昌世贸以及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经济合同、施工图纸、人员档案等等重要资料(请见侦查第5卷p3-7 2010.8.15刘义《询问笔录》)。相比之下,南昌世贸财务资料的重要性,远不如其它资料。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刘兴海于2010年6月13日已被刑事拘留,而这批资料于2010年6月14日才运到北京,7月22日才被刘义从货运站提走后安置。刘兴海不可能知道刘义将这批资料放置在何处。回答侦查人员不知道这些资料放在什么地方,是符合情理的。不能因为刘兴海回答不知道就认定其为隐匿。
    况且,刘兴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经交代刘义等人知道财务资料的线索,侦查机关也确实通过询问刘义找到了这些资料。(请见侦查第2卷p85 2010.11.3刘兴海《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说明,上诉人刘兴海已将其知道的财务资料下落全部告诉侦查机关,不存在隐匿行为。

“我没有为自己企业虚报分文注册资本”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上诉人刘兴海不存在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因为:
1、华企公司划入的3000万元是真实的。
2、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请见侦查第24卷p71)。
3、有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请见侦查第24卷p76)。
4、有银行给南昌世贸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请见侦查第24卷p77)。
    那么试问:既然以上证据材料已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确认,何又来“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之事实呢?
     更加荒唐的是,生效且已执行完毕的江西高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3000万元是华企投资公司委托南昌世贸代为理财款。然而,南昌中院一审判决p18页第2行却不顾这一铁的事实,枉法认定该3000万是“向华企业投资公司借款”,其目的何在? 
    《中国记者调查网》在调查中证实,华企投资公司与南昌世贸《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投资方向不作限定。也就是说,对于南昌世贸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如何支配,是法律赋予南昌世贸的经营自主权,南昌世贸对该笔资金有绝对的支配权。因此,南昌世贸有权独立运作该笔资金,用不着无关人员“狗拿耗子”瞎操心。

    综上所述,法律界人士坚持认为,上诉人刘兴海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依法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换言之,这是一起典型的省市某高官、司法机关为谋取巨大的个人或团伙私利而恶意串通勾结采取的陷害无辜、抢夺他人合法财产的特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近年来执政集团各级公权力私有化的有力证明;是大小党魁、山大王们背叛和欺压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践踏民生民权的真实写照。也就是说,在当今中国,这样的特重大公权力腐败案例“并不罕见和孤立”,是虚假人权民主所带来的“因果反映”。 
    据了解,近期以来,有正义反腐人士就刘兴海含冤入狱事件,向中央相关领导机关控告举报。同时,冲破各种人为阻力,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求助申冤,期盼着刘兴海早日洗冤出狱。
    说到底,刘兴海冤案涉及到执政党的根本执政理念问题,说明虚假的人民监督只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幌子而已。因此,前方的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改革能否顺利如愿地“游过深水区”,至今仍然是个大大的问号?在中国,公权力私有化问题已经“泛滥成灾”、刚强顽固,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吏、利益既得者们是不会改恶从善,终止“弱肉强食”、欺压无辜的行为。因为除了当官发财,巧取豪夺地满足私欲之外,他们根本就没有第二种想法。
    一年前,中国当局执政高层中有人扯着嗓子对国际社会空喊“要让人民活的有尊严”,请问,中国的“刘兴海们”的人权和尊严究竟在哪里?没有人性良知和执政品行而空谈人权和民生,老百姓能信服吗?
    为此,《中国记者调查网》将对本案进展情况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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