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公函辱骂媒体人为狗日的 - 新署网
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公函辱骂媒体人为狗日的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6-04-28 01:48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公函辱骂媒体人为狗日的

 

    我叫成德林,男,46岁,从1994年2月至今在湖南省长沙市从事媒体工作,老家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2004年10月应聘到中国妇女报社,在湖南记者站协助工作并兼做记者。2008年12月13日,石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手机13487652001,办公电话0736一5330528)无故当众对我大肆辱骂诽谤,还利用分管新闻工作特权,于2009年3月底以县委宣传部名义,盖上县委宣传部公章,写下了《成德林——一条披着记者“羊皮”的狼》一文(以下简称《狼》文),向新闻出版总署、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国妇女报社诬告我,用“成德林狗日的不是人”、“成德林不是东西,连猪狗不如”、“成德林这样的小人难道还算人吗?”、“成德林是瘟神”、“成德林犹如一条丧家之犬”、“成德林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见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成德林是一条咬人不放的疯狗”、 “成德林是个卑劣小人”等言语辱骂、中伤、诽谤我。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接到举报后,责成中国妇女报社调查,调查结果证实,我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贺新初属诬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我在石门县火车站购票回长沙,火车站派出所教导员王明辉(手机13973610828)误认为我在了解他们派出所向出租车司机乱收费的问题,对我公开辱骂,还公然动手煽了我两耳光,驱赶我,粗暴扯掉了我的衣扣,不让我购票乘火车,还请来贺新初充当其帮凶,共同辱骂和诽谤我(我有录音为证)。

    贺新初当众对我大吼:“成德林,你这个假记者、贱东西,你在火车站非法采访,干尽了坏事,公安局早就要抓你的,现在我们宣传部和公安局就把你抓起来,(石门)县公安局陈(有万)局长早就向我了解过你,早就要抓你!”

    贺新初愤怒地斥责我说:“成德林,你算个什么东西,以揭露别人问题为名,到处搞诈骗,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搞过诈骗,还在石门火车站诈骗了8万!”

贺新初威胁我说:“今天不和你讲道理,老子就和你黑七(吃)黑,把你打死在这里!”还放肆骂我:“对你这种王八杂种不讲道理!”

    贺新初还说:“你算个卵,老子认为你成德林尽是狗屁,是些鸡毛蒜皮的事!”“在石门,老子再发现你这里搞采访那里搞调查,就请几个黑社会(人)把你打死!”

    王明辉吩咐保安员为我钉他扯下的衣扣,贺新初用蔑视的口气说:“王教,给他钉卵!老子对付成德林的方法就是一顿打!”

    临近中午,贺新初对王明辉说:“成德林再在火车站非法采访,先把他抓起来,打一顿再说!”说完扬长而去。

    2008年12月20日和2009年3月3日,我就贺新初辱骂诽谤我的事两次书面反映给石门县委书记熊大顺。据石门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詹腊珍(手机13907362127)2009年4月27日告诉我:“纪委专门找了他(贺新初),他说要打你(成德林),纪委批评他,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谁给你的这个权利!?他(贺新初)说,我为石门县委的形象,石门县人民的利益,你(纪委)就给我一个处分,乃至拘留我几天,我都认了!”

    詹腊珍还对我说:“你或多或少要做一些检讨,主要原因还是你以前到这些单位了解负面信息导致的,你如果不了解负面信息,也不存在(与贺新初)有摩擦。”(以詹腊珍录音为证)。

    贺新初如此对我,原来是我以前反映负面问题导致的,我恍然大悟。

    《狼》文从标题到正文充满了对我的仇恨,通篇谩骂、恶语中伤、言语粗俗,比泼妇骂街都不如,大泄私愤。党委宣传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宣传者和传播者,贺新初却反其道而行之,这与当今在全党开展的科学实践发展观活动严重不协调。

    我反映石门县的问题从未捏造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公民收集和发布新闻信息需要持有记者证。

    我应聘到中国妇女报后,认真学习政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媒体人,不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成绩出色,报社领导对我十分满意。我出色完成了2008年1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湖南省双峰县参加的全国妇联“送温暖三下乡”活动以及2008年11月19日至21日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来湖南调研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新闻报道任务,分别受到了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媛、中国妇女报副总编辑孙钱斌等同志表扬与肯定。自1994年2月在新闻媒体工作以来,我从未因违法违纪被投诉过或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任何处分;也从未以中国妇女报记者身份在老家石门采访过。

    《宪法》第27条、第38条、第41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曾发表看法说:新闻报道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除非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对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并不只是持有记者证的人才可以报道新闻或发表评论,只不过正式记者可能多一点便利而已,但这种便利并不是特权。采访报道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权利,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0条、第143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 侮辱、诽谤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现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为我主持公道,对贺新初涉嫌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公正处理。

    请全国广大读者和网友予以监督,真诚希望得到读者和网友的支持 。

                                        2009年6月27日写于北京

    电话:0731一86620175  13907311744    邮箱:13907311744@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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