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王”一手遮天的幕后惊人真相 - 新署网
河北“政法王”一手遮天的幕后惊人真相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9-01-28 09:56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有知情人告诉刘延波,这次略显匆忙的案件移交,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张越的协调。而将案件移交张家口市政法系统处理,同样与张越有关。“之前就有人找过我,也找过我们领导,要求我们放人,说是张越的指示,但我们没敢放,毕竟案件全部查清了,放了以后,怕被追责。”
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河北邯郸摄影报道
2019年1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任警察刘延波,依法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
5年前,他与同事孙盟盟侦办了一宗诈骗案,嫌疑人最终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们,反而失去自由。
2014年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三次判决他们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不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并在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刘延波无罪,孙盟盟免于刑事处罚。

刘延波说,左右他俩所办诈骗案走向,并调查他俩的幕后者,正是被媒体称为河北“政法王”的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
2013年中秋节前后,曾有中间人“提醒”刘延波:“他们找了张越,你们如果不放人,肯定要弄你们。”
500万诈骗案

2011年9月3日,邯郸县公安局受理一起诈骗案。
报案人赵永平称,自己被杜建国、孙学志二人共同诈骗约500余万元。接办这起案件的警察,正是时任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刘延波和侦查员孙盟盟。
据邯郸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0日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经人介绍,被告人杜建国、孙学志认识了邯郸商人赵永平。二人向赵永平谎称,孙学志曾是黑龙江省公安厅三处处长、国家安全部远东情报站站长,为厅局级干部,能运作购买海南海钢集团全部贫矿石项目。
而据刘延波此后调查,孙学志其实仅仅是黑龙江省一个疗养院的保安。
起诉书称,赵永平在二人诱骗下同意投资该项目,2008年7月,杜建国向赵永平索要购买项目的前期运作费,赵永平于当月向杜建国转款150万元。
两个月后,杜、孙以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单位负责与海钢集团签订购买贫矿石项目。
事情随后起了波澜:按起诉书的说法,2009年1月,这家事业单位通知孙某某可与海钢集团签订合同,但孙某某以不能与该集团签订全部贫矿石合同为由,拒绝出面。
此后,一部分贫矿石被另外3家公司“捷足先登”。也就是说,购买所有的贫矿石已不可能。
起诉书称,赵姓商人没有被如实告知以上情况,杜、孙则对其谎称,如不继续给资金,项目肯定跑不成,之前投入资金也收不回。
随后,杜建国与孙学志陆续向赵姓商人索要了526万元。然而,在新成立公司开始运作后,赵永平却从别处获知孙学志与杜建国运作该项目的实际支出仅为120万元。
赵永平因此向邯郸县公安局报警。
2011年10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杜建国、孙学志网上追逃。5天后,两人归案,10月28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3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对孙某某执行逮捕。起诉书显示,孙学志在索要的526万元中获得了235万元,自称131万元用于跑项目花费、104万元占为己有。
起诉书认定,孙学志伪造身份、隐瞒事实真相,诈骗赵永平104万元,涉嫌诈骗罪。此后,邯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学志案,并建议邯郸县检察院将杜建国一同起诉。
政法委“通知”
刘延波说,诈骗金额500万元的案件并不多见,他与孙盟盟当时正憧憬着立功受奖。
孙盟盟此前曾是一名法医,由于受不了法医工作的枯燥,他在3个月前申请转岗当了刑警,这起诈骗案,是他参与的第一案。
就在两人憧憬时,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协调、督办通知,让事情发生180度转折。
这封发往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的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建国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孙学志案由张家口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中,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并向省政法委及时报告工作进度。事实上,留给各方协调时间只有2天。
邯郸县公安局一位要求匿名的警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2013年11月1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邯郸,“当晚就给杜建国办了取保候审手续”。
这名警察说,杜建国离开时,邯郸县公安局的案卷才刚刚移交,“一天之内,宣化公安肯定还没来得及阅卷。”
按正常办案流程,宣化警方要先调查犯罪嫌疑人构不构成犯罪,案件应经过刑警队、公安局法制部门、局长办公会。“怎么局领导还在张家口,过来的人就在邯郸让犯罪嫌疑人自由离开了?”这位警察对此深表怀疑。
仅仅一天之后,孙学志也被取保候审。该决定和批准单位为“宣化区检察院”,批准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承办人为该院两名公诉科检察官。同一天,邯郸县公安局出具《释放通知书》。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学志、杜建国先后彻底告别了司法诉讼程序。
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对孙学志案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同样,杜建国案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当年5月5日,被宣化分局决定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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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知情人告诉刘延波,这次略显匆忙的案件移交,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张越的协调。而将案件移交张家口市政法系统处理,同样与张越有关。“之前就有人找过我,也找过我们领导,要求我们放人,说是张越的指示,但我们没敢放,毕竟案件全部查清了,放了以后,怕被追责。”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越,是一名政法系统的60后官员,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从1979年到2003年,近20余年时间里,他一直任职于北京公安系统。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公安局一处处长、公安局副局长等。
2003年,张越调入公安部。4年后,即2007年,张越前往河北任职。在担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期间,张越被媒体称为“河北政法王”。
2016年4月16日,中纪委网站宣布,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8年7月12日,张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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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发
办案民警被刑拘
在孙学志和杜建国诈骗案撤销后,令刘延波没想到的是,他和孙盟盟却被立案侦查。调查这两名刑警的,正是接手“孙杜诈骗案”的张家口政法系统。
2013年12月5日和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刘延波、孙盟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刘延波说,被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带走时,先被带到邢台关押3天。“当时问讯的,是张家口市检察院检察官。他们很明确的说,这是张越交办的案子,你必须如实交代。”
刘延波称,办案人员当时要求他交代“谁让造的假案,怎么编造假案陷害孙学志和杜建国”,对方告诉刘延波,“说了就让你回去。不说,就给你上手段。”
刘延波说,在他与孙盟盟被桥东区检察院传唤到案后,在张家口的问讯室中,他被日夜坐在铁椅子上,不准休息。在张家口市银隆宾馆,俩人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讯问时,出入要被佩戴械具。“从进入讯问室到离开,经常长达二三十个小时,疲劳战术的同时,还遭到逼供诱供。有时不问口供,无缘无故在铁椅子上坐一夜。之后近半个月时间,监视居住地点设在检察院办公楼内。”
不仅当事人,俩人所在单位的同事,甚至领导,也作为证人被检察院带走询问。
这样的刑拘,前后持续了56天,刘延波说,除了挨打,他基本什么苦头都吃了,“全部都是精神折磨。”
两次发还重审
2014年3月27日,张家口市检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刘延波说,当初他们之所以被认为没有管辖权,是因为赵永平在给杜建国、孙学志转账的时候,一共分了3次,“第一次150万,第二次100万,第三次250万,其中第一次的150万,他们认为不是在邯郸打的,所以我们没有管辖权。”刘延波表示,而另外的350万,赵永平是通过位于邯郸县境内的银行转的账,“所以他才到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
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零6个月、6年。
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2015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5年。与上一次一审判决相比,此番罪名不变,但量刑减轻。
按照《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的说法,刘延波被认定的滥用职权罪,其实与赵永平和孙学志所签订的一份协议有关。
判决书称,在孙学志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曾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永平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孙学志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永平等事项。
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学志和赵永平前往海南,冻结了孙学志的490万元定期存单,孙学志当场将104万元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396万元则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学志与赵永平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学志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然而,2016年2月,张家口市中院二审认定,“刘延波是否给孙学志造成396万元以及18%股权损失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关于上述396万元与104万元两笔金额的说法,其实早在第一次一审判决时,就曾有提到,不过,在第一次一审判决中,桥东区法院认为这500万并非属于给孙学志造成的损失。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东刑初字第39号》显示,桥东区法院曾认为,“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因为2013年8月15日海南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协议书》中已退还的500万不予撤销,故不应计算在损失之内。”
对于这种情况,刘延波表示自己并不理解,“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对于同一笔钱的认定,会出现如此大的矛盾?”
迟来的晋衔
2016年4月,中纪委宣布,时任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仅仅两个月后,刘延波与孙盟盟被允许取保候审。这时,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
刘延波说,自从得知张越被调查,他就知道自己翻案有望,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翻案的到来有些迟。
2016年12月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认定,刘延波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孙盟盟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对于这样的判罚,刘延波当然不会接受,再次上诉。
2018年10月1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再发还重审,而是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刘延波无罪,孙盟盟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月,刘延波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但刘延波也同样表示,无论多少赔偿,其实都很难补回他的损失,“前段时间,单位通知,让我去参加学习,准备晋衔二级警督,其实早在2015年,我就应该晋衔了,但因为这个案子,没能完成。如果当时能晋衔,现在我就该再晋一级警督了。”刘延波说,四年时间,一辈子都补不回来。
是否有些后悔办理这起案件,刘延波自己也说不清楚,“当事人来报案,我们接案就一定要办理,不办就是不作为,当时要求放人,如果我真的听话,给放了,我可能当时没事,但是现在张越倒台了,那我肯定跑不掉,所以,谈不上后悔不后悔。”刘延波说,其实他应该庆幸,最终自己能够无罪。
刘延波说,此前在看守所,是他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日子,“我在里面不敢告诉别人我是警察,不然肯定要挨揍。”
目前,刘延波、孙盟盟的案件已经宣布结束,但关于这起诈骗案的说法,却一直没有定论,作为当事人,赵永平一直在讨要说法。赵永平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时在邯郸县,已开庭审理,就差宣判了,结果被指定到张家口,就变成了不了了之,那么这两家检察院的做法,总有一家是错的,无论是哪一家,都应该给我一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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