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陈某、王某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陈某出资,王某采购设备、组织工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干坝塘一所已废弃的学校内,找了一间平房,非法开凿了煤矿井口,开采煤炭。2015年2月至5月,两人组织开采并销售煤炭800余吨、获利40多万元。当年5月18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将其查封。 经勘测,这个非法小煤井矿井巷道总长326.61米,非法动用煤炭资源储量2482.76吨,资源破坏储量21089.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2729420元。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法官表示,这些非法开采的矿井生产条件简陋,不仅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还隐藏着重大安全隐患。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严厉打击。 在新闻发布会上,攀枝花中院介绍说,作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攀枝花的环境资源保护任务十分繁重。2014年至2016年,全市法院办结环境资源案件共计299件。其中,刑事案件197件291人,主要包括失火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民事案件37件,主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等。 为此,攀枝花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主动服务,在行政审判庭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组建了涉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合议庭。 同时,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中,强化恢复性司法,注重对环境的修复,将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以及环境修复的实际效果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此外,还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环境修复方案,并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最终判决责任人根据确定的修复方案,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或修复费用。 来源:网络 责编: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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