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市:总做善事的八旬老人为何状告市政府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6-04-28 00:52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以上就是黑掉老人财产的一套假资料。
        核心提示:一起简单的财产纠纷为何被拖13年?13年间,今年已是81岁的廖福生老人到北京上过访、到省政府上过访、向当地多个执法部门和主要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过。
       13年间,廖福生老人边打官司边做善事,他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为困难家庭捐款、帮助贫困学生、资助当地文化事业……然而这一切并没能给老人的官司带来好处,他的诉状被当地法院、中院、高院反复传递,各级领导要求迅速查办的批复、签字成了一张张废纸, 老人的“案子”被当地多个部门推诿、搪塞,相互间踢皮球,久拖不决。甚至有人说:他七八十岁了,再拖二年他就死了。
        13年,廖老已是身心疲惫。谈起13年上访打官司的艰辛,老人更是哽咽流泪、伤心难掩。那么,这场看似简单的普通财产纠纷为何变得如此复杂?当地相关部门为何要久拖不决呢?
              “合作建房”为财产纷争埋下隐患
        1991年,曾任仙桃市企业物资供销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廖福生退休。同年4月,为解决当时在职职工就业和留住经营人才,廖福生受当时乡镇企业管理局党委挽留,个人出资贷款30万元成立了“仙桃市企业物资开发公司”,自己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经营到1995年,公司变更为仙桃市金属物资总公司,廖福生仍任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正式职工发展到42人,临时职工17人。由于公司没有办公场所,大部分职工没有住房,公司于1998年购买了仙桃市粮食局粮油公司一块7.16亩的闲地,价值约90万元。同年,公司和当时的市土管局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999年2月5日,市土管局核发了土地使用证。
       2001年时逢全市国营、集体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同年4月,仙桃市体改委发文将金属物质总公司的所有财产通过审计评估,债权债务整体转让给廖福生个人经营(实际上该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廖福生个人出资创办,只是打了个“集体”的公司名,所以当时对公司的体制改革也只是走一个过场而已)。
        为了解决当时公司职工住房困难,缺乏资金的廖福生想到了合作建房。同年2月中旬,廖福生通过熟人引见,认识了仙桃市城南建筑公司经理许春艳。1999年3月1日,廖福生的“仙桃市金属物资总公司”和许春艳的“仙桃市城南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合同书。
然而就是这次“联合建房”将廖福生推上了财产纷争的不归路,一场旷日持久的财产官司从此拉开序幕,仙桃市多个政府部门的当事人面对这个官司所显现出来的“黑厚”也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多个部门联合造假黑掉老人财产
        合作建房中,廖福生和许春艳的矛盾由此产生。矛盾产生的根源是许春艳代表的乙方非法侵占廖福生代表的甲方的土地建房。建房开始时,双方商定,将此块土地一分为二,40%部分归甲方,60%归承建的乙方,在双方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书”上,非常清楚地表述了甲方应占土地的长宽尺寸,建房数量、规格以及乙方除此之外的占地和双方相关义务。然而,在实际的建房过程中,乙方居然非法私刻甲方公章并冒充甲方法人签字,在市计委取得了扩建宿舍楼的批复,并将宿舍楼的一半超出合同中规定的地界,违规建在了甲方的地块上。同时,乙方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另注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这栋宿舍楼作为商品房全部销售。
        明显的违规和违法,激怒了甲方廖福生。为此,2001年7月,廖福生一纸诉状将乙方许春艳告上法庭。
        2001年12月18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侵占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对建筑在甲方使用权土地上的住宅楼,乙方应付给甲方补偿金670160.40元。一起简单的财产纠纷案似乎就此了结。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那么简单,围绕“利益”二字,被告当事人和相关执法部门后来的所作所为更是让人匪夷所思、不可理解,最基本的道理和法理被这些人亵渎和歪曲,人性的丑陋和黑厚被利益二字剥开得淋漓尽致。
        首先,乙方不服判决,上诉至设在仙桃市的湖北省汉江中院,汉江中院居然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定乙方只按占地面积的基准地价补偿甲方106400.42元。
        甲方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汉江中院的二审判决所列举的理由是不可思议的,是正常人所不能理解的!首先,二审也认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乙方确实违规将住宅楼一部分建在了甲方的土地上,但同时二审又认为“建在该地的建筑按比例分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明双方在“联合建房合同”中将各自的地块长宽面积写的清清楚楚,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也写的清清楚楚,怎么一下子成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这栋增加的宿舍楼是乙方非法私刻公章、冒充甲方法人签字骗取了相关部门批文而建,属非法建筑物。再其次,一个住宅楼的使用价值并不能仅仅由占地面积决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而二审认为乙方只是占用了甲方的土地。当土地已经和房产不可分割,且没有归还可能的情况下就不是占用,而是占有,是非法占有,而这种非法占有,二审法院竟然企图用一个极不公平的补偿使其合法化,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那么,汉江中院为什么要这样判决我们不得而知。至于申诉人所说的“许春艳(乙方)给汉江中院的郑某某副院长送了一套房、买通了法官”等等这些说辞我们不敢枉加评判,也无法确定事件真伪,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就象申诉人的代理律师说的那样:二审法院这种不顾事实、不顾基本法理的判决是一个严重错误,是一个让任何正常人都无法理解的错误判决。
             
       
           
          当地公安局和湖北省公安厅对假资料的《刑事科学鉴定书》,鉴定为假。

        然而,事情还远没有结束,接下来一些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所作所为更是让人瞠目结舌。首先,二审判决后,乙方城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对甲方廖福生提出的交付建筑面积的要求却置之不理;其次,多个政府部门(信访局、法院、检察院、市政府等)联合对甲方廖福生施加压力和影响,强迫他签订一份极不公平的“执行合解书”,劝说其放弃土地所有权;再其次,就在签订这份极不公平的“和解协议”的前10天(2005年11月14日),市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已提前办好手续将甲方廖福生的土地收回国有并出让给了乙方。而这一切廖福生蒙在鼓里并不知情。更为可恶的是,几个政府部门办的相关审批手续全是假的!在这些造假的材料中有:收回国有土地假呈报表、私刻的假公章印、冒充廖福生的签字、假土地补偿表等等。在申诉人提供的材料中,我们看到了仙桃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对这套假材料的《刑事科学鉴定书》,“鉴定书”明确鉴定公章和签字全部为伪造!然而,就是这套假资料和多个政府部门的暗箱操作,不仅让廖福生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财产权,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这还不包括失去的土地使用权所能换来的收益。
                    政府部门竟拿八旬老人踢皮球
        政府部门联合造假让老人更加愤怒。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仙桃市政府和第三方一起告上了法庭。
老人在行政诉状中主要状告仙桃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并向法庭提供了仙桃市信访局、市土管局、市法院等三部门联合造假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对这些假材料所做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然而,民告官能告的赢吗?
        我们来看看市政府是怎么样为自己辩解的。首先,作为被告的市政府并没依法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然后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是在原告与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和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为涉案土地进行颁证。二,被告对颁证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在颁证过程中,被告不可能对签字和签章进行鉴定。三,被告对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登记、颁证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实际的情况是:一,原告与第三人的和解协议是在多部门的胁迫下签订,而且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廖福生从没向任何个人和部门授权;二,政府部门对颁证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吗?辩解怎么能说“不可能对签字和签章进行鉴定”?那么是不是说任何一个人只要搞个假资料假公章假签字就可以到你政府部门拿到批文?这不是无稽之谈吗?三,说重新登记颁证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就更是荒诞无比了!你政府部门把出让给原告的土地违法收回又出让给第三人,让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财产损失,居然说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然而就是这样漏洞百出、荒诞无比的辩解却被法庭采信。我们再来看看法院是如何为被告(市政府)辩解的——“……虽然仙桃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以报件人身份到国土资源局填写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呈报表,但该行为是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的内部行为……”真是天大的笑话!代表政府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局的审批行为居然被法院辩称为“内部行为”。还有“……该局(国土资源局)收到第三人申请后,依法进行地籍调查、审核了登记和颁证的相关资料……”试问,该局依的是什么法?调查的是谁的地籍?审核登记资料时怎么没有将假资料假公章假签字审核出来?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部门明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假的,而非要这样做而已。
        毫无疑问,状告市政府一审以廖福生败诉而告终。2008年12月,倔强的廖福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再一次将仙桃市政府和第三人告上法庭。2010年8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仙桃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行为,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最后以“证据不足”驳回湖北省汉江中院的一审判决,要求汉江中院重新审判此案。然而,江汉中院二审时仍然维持了原判。于是,老人又一次上诉到了省高院。2011年12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仍然称“仙桃市政府在办理本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经审查甲乙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的主要事实清楚……”——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作为一个市级人民政府,竟然用一个完全不知所云的虚假文件,甚至是假公章和伪造原告签字的文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提交给省人民政府和省高院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这真是令人难以置信!虽然判决书指出“土地呈报表无有权机关批准意见和盖印,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审法院据此不予认定仙桃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实是正确的”,但省高院仍然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而驳回廖福生的上诉。
        既然省高院认定“土地呈报表无有权机关批准意见和签章,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又“不予认定仙桃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实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仍然要驳回廖福生的上诉呢?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厚潜说,被告(仙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毫无合法之处,在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破坏了国家的法制,侵害了公民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和后果。
        这种无理无法的判决引来的后果就是,13年来,廖福生不断的申诉和上访,他无数次地找到过当地主要领导,也找到过省政府、省纪委,各级领导签字要求当地政府查办的转办函在当地的一些执法部门和政府部门桌上成了一张废纸,他多次到北京上访都被截回。就这样,廖福生的官司被各个政府部门相互间推诿拖拉踢皮球,这一拖就是13年,老人伤心无比,他常常一个人站在自家的阳台上独自哭泣, 他曾无数次的叹息:难道人世间就没有真理和正义了吗?
        在随后的几年里,廖福生不但上访,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10年5月,当时的省纪委书记黄先耀派员到仙桃市督办此案,仙桃市相关执法部门的具体办事人员都被约谈,廖福生也被喊到天诚酒店215房间谈话。廖福生向我们反映了一个细节,他说:“省纪委的黎主任将我约到天诚大酒店215房间后对我说,您反映的情况属实,被约谈的罗正华(市信访局副局长)和周天卓(市法院副院长)承认是市委周某某书记叫他们干的。我们回去后一定向黄先耀书记汇报,然后给你一个答复”。
        那么,当时仙桃市信访局的罗正华和法院的周天卓是否说过此话呢?就此,我们电话采访了湖北省纪委信访办公室的黎主任,黎主任说,当时约谈仙桃市的有关官员和廖福生是有这事,但当时具体说没说这样的话,由于时间太久已记不清。
        2010年10月,廖福生又应省纪委要求写了一个详细的情况反映送到了省纪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亲自批示要求仙桃市纪委查办并向省纪委汇报。可时至今日,仍然杳无音信。
        然而,就在廖福生老人被拖累得伤心疲惫的13年里,他仍然不忘献爱心做好事,热心慈善事业。1995年,他向仙桃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1万元;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他第一时间来到市委组织部交纳“特殊党费”1千元,随后又拿出1万元捐赠给灾区;2010年4月,他又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万元;他还给多个农村贫困家庭送钱送肥送物、给上不起学的儿童捐款2万、他花近39万元组建剧团下乡无偿演出、出资为小区民众安装健身器材……据悉,近些年来,廖福生做善事捐出的款项近百万元。
        除了做好事善事外,这么多年来,廖福生还多次举报社会不良分子和贪污腐败份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在数起举报案件中,经廖福生举报的违法人员,有的被送进监狱、有的被开除党籍、有的被取保候审、有的被记大过。一时间,廖福生的举报事迹在仙桃家喻户晓。1998年,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廖福生谈举报工作体会,199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也请廖福生在检察院大厅面对两台摄像机向全省人民介绍举报工作和经验,多家省级媒体和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都作过宣传报道。
        然而,这一切并没有给廖老的官司带来丝毫的胜算。廖福生老人伤感地说:我曾是一名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模范,我为人民为党做了许多好事,我举报了许多腐败份子,得罪了很多人,国家应该为举报人撑腰说话,可现在我的财产官司却无人问津,我真希望有人出来管一管,还我(举报人)一个公道。
        我们也真诚的希望仙桃市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能正视当事人的正当诉求,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和目的,迅速结案,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有关本案的最新进展和执行情况,本网将继续关注。
        本网特约记者发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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