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
来源:地方发展通讯社 | 时间:2016-04-28 00:54 | 关注人次[ ] | 字体设置:

      核心提示:
      1,涉案金额达1300多万的所谓诈骗案,关键证据在侦查机关——珲春市公安局扣押后失踪!法院四次发函调取,警方竟置若罔闻
     2,侦查人员讯问时被指刑讯逼供,警方对于讯问录像过程中断和内容不全的解释居然是“停电”,律师称“这是连三岁孩子都不会相信的谎言”!
     3,被告人和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通知证人到庭的请求,始终未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辩护律师以公诉机关卷宗中的证据作为辩护证据使用,险些被法庭阻止。
     4、签订合同时处于两矿整合阶段,根本无法涉及整合后的煤矿资源储量,连所谓的被害人提供的合同书复印件中都没有关于储量的内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居然以“虚构储量”而认定合同诈骗!
     5,侦查机关将省级专业权威部门和国土资源厅认定及备案的储量报告抛到一边,居然在时隔3年后,单方委托河北省一家地质队做出储量报告,这份未经评审和认定的储量报告,居然成为指控被告人“诈骗”的主要证据。

    本站吉林延吉讯 4月12日上午9时,曾因珲春警方涉嫌刑讯逼供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常洪德、王艳俊、付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继续在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令人拍案惊奇的是,此案虽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但是关键证据之一的原始合同书还是只有被害人提供、被怀疑造假的复印件,协议作价的根据——资产明细表居然在警方手里“失踪”!庭审中,三名被告和辩护律师均强烈要求法庭调取原始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但是主审法官说:他们曾经四次发函要求侦查机关珲春市公安局提供原始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但是珲春市公安局拒不提供,声称“找不到了”,法院也没有办法。此刻,庭上一片哗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三被告人被构陷、属人为制造的冤案等事实证据。六位辩护律师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要求审判机关对三被告人宣告无罪并立即释放。
     案情回放:2012年12月17日至18日,此案曾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珲春市法院公开审理。在两天的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在珲春警方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侦查程序中言词证据是否依法应予以排除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举证、质证和辩论。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年至2008年4月,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将原付刚煤矿和板石249井进行整合,并欲将整合后的付刚煤矿出售,在被害人关宏强与赵永生等人有意购买并对付刚煤矿进行考察时,常洪德、王艳俊、付刚隐瞒付刚煤矿资源储量不足的真相,承诺该煤矿达到最低设计能力和可采储量要求,能够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了关宏强的信任。2008年4月,双方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将付刚煤矿90%股份以133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关宏强、赵永生等人,并约定由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办理采矿等相关手续。后关宏强汇给付刚煤矿1332万元人民币,其中王燕俊、付刚得款1000万元,并支付60万元整和费用,常洪德得款332万元。2009年3月,赵永生等人将股份转给关宏强。2008年5月,被告人王艳俊、常洪德、付刚等人为掩盖真相,以虚假资料到吉林省煤田地质一一二勘探公司办理付刚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同年8月,该公司出具报告,付刚煤矿资源储量为124.6万吨。常洪德、王艳俊继续办理了相关采矿手续。在建设矿井过程中,被害人关宏强发现煤矿资源储量不足,经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核实资源储量,付刚煤矿资源储量42.6万吨,达不到年产9万吨的生产能力”。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强烈质疑,并不约而同地提出,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侦查人员严重的刑讯逼供,自己签字的讯�时事疾⒎亲约旱目凸酃┦觥S捎诎盖橹卮螅?颖咧葜屑度嗣穹ㄔ汉脱颖咧萑嗣窦觳煸悍浅V厥颖景福?渭优蕴?娜嗽敝校??鞅桓嫒饲子淹猓?褂兴痉ɑ?氐娜嗽焙投嗉�媒体记者。两天的连续庭审,控、辩、审三方都表现出沉着的理性和缜密的思维。该案在12月18日18时左右宣布休庭,法官宣布择日将继续开庭审理(详见《吉林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公开开庭实况》)。
    本次是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关注,多家媒体记者和有关领导旁听了庭审。通过控辩举证、质证和辩论,记者总结出以下三个焦点:
           焦点之一:侦查机关自说自话能否自证清白?
    庭审开始,控方继续向法庭提供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辩方对本次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举出侦查人员和看守所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也没有在被讯问期间受伤。辩护律师则提出,侦查机关内部侦查、看守人员,拒不出庭接受质询和对质,而是以统一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证清白,毫无证明力;看守所的登记表没有记录被告人被外提后的身体检查结果,无法证明侦查人员自己填写“体表检查表”内容的真实性;驻所检察官已经查验到常洪德被外提后受伤并拍摄了照片,这个客观事实在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中,也没有真实的记录;被告人和律师多次要求王艳俊和常洪德同监所的人员出庭作证,司法机关置之不理,明显在掩盖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辩护律师同时指出:审讯录像足以证明王艳俊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前,未获准查看内容,明显是刚刚受到过刑讯逼供,与王艳俊在庭上的陈述是一致的。如此重大的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在做讯问笔录时应该是全程录制视频,为什么在取王艳俊笔录时只有签字这一段?而且就是这一段视频也足以看出来,王艳俊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实际状况,警察翻一页,她就签一次字。被告人王艳俊和常洪德也称:遭到刑讯逼供后,不敢问讯问笔录的内容,为了让办案人员满意不再遭受毒打,他们让签字就签,根本不敢问笔录的内容。辩护律师因此要求法庭调取当时的全部视频。公诉人对于视频不完整的解释是:公安人员在取笔录时“停电”了。被告方律师就此说法提出强烈抗议,称“这是连三岁孩子都不会相信的谎言”!公诉人对没有提取与王艳俊、常洪德同号人员证言的解释是“找不到人”。对此,被告人和律师均认为,这是明显的搪塞和掩盖,王艳俊再次当庭提供了在看守所内同号人员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公诉人还向法庭提供了由侦查人员整理的审讯同步录像文字材料,以证明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在侦查阶段签字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辩护律师当即指出,虽然侦查人员整理的这份文字材料并没有完全按着同步录像的声音制作,但是,对比同步录像的文字材料和原侦查机关提供的同事间讯问笔录,明显发现了二者之间的讯问顺序、内容与回答及陈述的内容明显不符,甚至矛盾,恰恰证明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言词证据是按着审讯人员的意思进行陈述和回答,并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公诉人没有解释。
                  焦点之二:关键证据被警方扣押后为何神秘失踪?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关键证据之一《合资经营付刚煤矿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复印件,据公诉人说是关洪强提供的。对于此合同书复印件,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经辨认,认为属造假,与当初的合同内容明显不同,辩护律师认为,此合同书复印件有明显重复复印的痕迹,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合同原件予以核对。此次开庭,公诉机关再次提供的合同书(法庭上称之为“协议”)仍然是复印件,公诉人解释是,该复印件是当初关宏强的合伙购买者赵永生提供的,并且经过了赵永生的核对。
    辩护律师指出:未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尤其是此案涉案金额达1332万元,属于重大案件,而且合同原件和资产明细被侦查机关扣押,而且被害人关宏强还有一份,再次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合同原件。但公诉人说:侦查机关(珲春市公安局)说此合同书原件和资产明细表都找不到了。同时,主审法官也说:法院为此曾经四次发函调取,要求其提供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原件,但是侦查机关至今未能提供,法院没有办法。
    听到法官和公诉人如是说,被告席上的王艳俊、常洪德、付刚情绪反应强烈。王艳俊激动的说:办案人崔喜鹏曾带人多次到她家中搜查,合同书原件和资产明细表都被他们拿走了。在被审讯中,她亲眼看到了珲春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和崔喜鹏拿着合同书和资产明细对自己说,这个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已经作废了。她十分愤怒的说:“我们从始至终出卖的都是付刚煤矿的资产,从来也没有出卖过煤矿储量,资产明细表上详细列出了我们当初出卖煤矿的详细资产情况,公安局办案人员把资产明细表弄没了是何居心?他们有什么权力说我们的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作废了?我出去以后一定要到纪检委告他们!他们这是在犯罪!”
     辩护律师强调:即使是关宏强和赵永生提供的合同书复印件,其内容并没有涉及储量的任何字样,更没有买卖资源储量的内容,何谈隐瞒储量?何谈诈骗?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隐匿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是不是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构陷他人?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已经涉嫌犯罪?如此,真正的罪犯不是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三名被告,而是另有他人!
     听到此处,旁听席上一片惊讶,人们惊异: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莫非竟敢销毁、藏匿如此重大案件的关键性证据?
               焦点之三: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能否作为辩护证据?有无举证必要?
     进入辩方举证阶段,第一位辩护律师装订了七组辩护证据准备向法庭提交,审判长予以制止并认为,公诉机关已经提交的证据不能再提交,只能提交新证据。公诉人也提出了辩方没必要举证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全部质证,律师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证据编纂为证据链条,而且装订成册,足以证明本案的无罪事实,法庭不允许举证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有一位法官说这样举证属于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常洪德情绪激动地说:你们这不是剥夺我们的权利吗?那就直接判吧。经过争论,审判长最终准许了这位辩护律师向法庭举证。
    这位律师用七组证据证明三被告人的无罪事实,其中包括: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付刚煤矿整合前后矿区面积增加以及煤炭储量相应扩大的合法依据;关宏强购买付刚煤矿资产时,矿区面积没有确定、不存在虚假资源储量承诺及诈骗的可能;煤矿对外出售资产前,常洪德准备购买付刚单井70%资产,协议作价1000万元;关宏强采用欺骗手段独占赵永生和于铁君45%的股权,并出资委托王艳俊办理储量报告和采矿权;关宏强多次签署材料,认可自己出资1332万元购买付刚卖矿90%资产,主动和常洪德私下协议经营煤矿;关宏强采取多种手段排挤常洪德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透水事故,为转嫁事故责任和损失报案;珲春公安局和关宏强隐瞒19号煤层的真实厚度,委托173地质队做的储量报告与事实不符;本案合法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都证明没有诈骗事实等等。
公诉人在质证中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没有提出针对性的证据。
                  焦点之四:付刚煤矿当初卖的是资产还是储量?
    本案中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付刚煤矿的储量。公诉机关依据侦查机关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173勘探队做出的储量核实报告认为三被告虚构了煤矿储量,构成诈骗,而三被告和辩护律师则认为是否存在诈骗与储量无关,当初出卖的是两个煤矿的现实资产并不包括尚未确定的资源储量,而且173勘探队做出的储量报告依据的材料不客观,且没有经过权威部门和机关评审、认定,不是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内容上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据庭审得知:2005年,整合前的付刚煤矿单井矿区面积0.5826平方公里,储量为47.1万吨,该储量变动报告通过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评估确认,付刚煤矿依此缴纳了47.1万吨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发了有效期为2006年4月至2010年6月的采矿许可证。
    辩方在庭审中始终强调:付刚煤矿当初出卖的是煤矿的资产,不是出卖储量,合同书上也没有涉及到任何关于储量的内容,而且资源储量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出卖,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常识。同时,储量报告本身不在刑事诉讼法定的七种证据之列,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公安机关委托173地质队做的报告根本无法对抗112勘探公司的储量报告的效力,因为该储量报告通过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确认和备案,是客观的、合法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173勘探队做出的储量核实报告,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整合后的矿区总储量竟然达不到整合前单井储量),而且该报告没有经过任何权威机构的评审和主管行政机关的确认,无任何效力,既不能作为采矿许可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否定112勘探公司储量核实报告客观性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更为重要的是,付刚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珲春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透水报告”已经十分明确的说明:实际开采的19号煤层厚度,远大于勘探钻孔19号煤层厚度。这充分说明付刚煤矿的实际储量远远大于112勘探公司当初的储量估算,更大于173勘探队储量核实报告中的估算储量结果。
    公诉人则认为,173勘探队的储量报告是科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对此,辩护律师强烈质疑:“请问,珲春市公安局有没有评审或认定资源储量报告的资质?如果没有,那么173勘探队的储量报告是什么部门和机关认定有效、科学的?难道经过警察和检察官评审和认定的煤炭资源储量报告,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如果可以,那么,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一致评审通过并认定112勘探公司储量报告的行为怎样解释?以112勘探公司的储量报告而核准的采矿权又怎样解释?”对此,公诉人没有回答。

             

           
    庭审中,公诉人还举出了付刚煤矿资产出让前2008年4月份以前的财务资料和珲春公安局在本案审判阶段委托会计部门做出的审计报告,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付刚煤矿固定资产远远达不到1480万元。王艳俊认为,工商局等部门对付刚煤矿资产认定报告不够准确,因为很多设备并没有发票,是工商局等部门无法核实的。辩护律师随机出示了两份证据:王艳俊和常洪德在付刚煤矿出卖前所签的一份协议证明,王艳俊和常洪德曾协议付刚煤矿单井的70%资产协议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常洪德;另一份是关洪强与赵永生等合伙购买资产后,私下给常洪德的一份合同书,其中关洪强再次主动认可付刚煤矿资产作价1480万元,证明付刚煤矿出卖前经过各方实际查验,协议作价的资产总额是1480万元。辩护律师据此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公开的,而且在工商局备案,为何各方不按着财务资料作价,而是按着实物资产作价呢?就是因为付刚煤矿及249号井的实物资产远大于财务资料记录的资产,各方才按着实物资产协议作价1480万元。公诉机关的证据更加证明了资产转让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诈骗的可能。
             焦点之五: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何在?
     辩护律师举证证明:2006年吉林省政府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并没有侦查机关认为的“达不到9万吨储量的矿井必须关闭”以及“少于126万吨储量的矿井必须关闭”的规定。赵永生和关宏强考察购买付刚煤矿部分资产时(2007年末至2008年4月),吉林省政府以69号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放宽了整合要求(2007年7月24日),该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已列入吉政办明电〔2006〕143号文件中单独保留或整合保留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不受资源储量限制。本案中所有关于常洪德、王艳俊、付刚有罪的言辞证据中,涉及“达不到9万吨储量的矿井必须关闭”以及“少于126万吨储量的矿井必须关闭”等内容,均属“空穴来风”、“断章取义”。办案人员认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明知付刚煤矿属于关闭的矿井而出售”,纯属对政策的无知!
    公诉人则认为付刚煤矿应属被整合关闭的矿井。王艳俊直接指出,珲春市整合领导小组确定付刚煤矿是保留矿井,六证齐全。
    辩护律师以对比讯问笔录内容的方式指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在侦查机关2011年5月20日之前未遭受刑讯逼供时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供述和辩解,所叙述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已经完整地反映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了解的缔约考察过程,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与案件书证内容相符。但与侦查机关在2011年5月20日以后制作的讯问笔录内容严重矛盾;王艳俊在延吉市看守所给州检察机关信函的内容,与该三人未遭受人身侵害时的供述内容一致;证人关林、张晓明、邵明亮的证人证言,否认给常洪德制作储量报告的嫌疑,常洪德有关委托该三人制作虚假储量报告的供述,系为了免受刑讯逼供之苦,迎合办案人员的意思的虚假供述;王鹏礼、郭贵宝、孙忠林证实了曾在赵永生、关宏强等人考察付刚煤矿时,为其提供了付刚煤矿在珲春矿务局的备案材料;纪增发、王德富证实:考察并决定购买付刚煤矿的人是赵永生,并非关宏强,考察时购买方查看了矿务局备案的技术资料及文件,否认了考察购买过程中常洪德、王艳俊存在欺骗行为。该二人的陈述与常洪德、王艳俊未遭受人身侵害时的言辞证据一致。以上证据、均充分证明三被告人没有诈骗的事实。同时,辩护律师再次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其实是本案其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
对此,公诉人未做实质性回应。
    在第一轮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犯罪指控进行了否定性辩论后,直接向公诉机关提出:希望公诉人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直接指出哪些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三被告人实施了“在被害人关宏强与赵永生等人有意购买并对付钢煤矿进行考察时,常洪德、王艳俊、付钢隐瞒付钢煤矿资源储量不足的真相,承诺该煤矿达到最低设计能力和可采储量要求,能够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了关宏强的信任。”以及“在建设矿井过程中,被害人关宏强发现煤矿资源储量不足”等犯罪事实,但是,公诉人在第二轮辩论中未予回应。同时,辩护律师请公诉人直接明示三被告人到底触犯了合同诈骗罪法律条文的哪些具体条款,公诉人只说本案适用“其他”条款,并未做出具体说明。
     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的六名辩护律师从不同的角度一致为三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要求法庭当庭宣布三被告无罪。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时说:因为案情重大,需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后才能做出判决,请大家相信法律的公正。
    记者注意到,法庭旁听席上,不仅有被告人的亲友,还有多家媒体记者和有关机关的派员。不间断连续六个多小时的庭审,没有影响旁听人员关注程度,人员数量没有明显变化。
    此案从“案发”到庭审结束,已经接近两年之久,人们期待着人民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审结此案。记者也将密切关注此案的最新动态,并将继续跟踪报道。
     中国经济时报、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国产经新闻、中国视点记者联合发自吉林延边
        相关链接:吉林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公开开庭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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