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地群众向记者反映大店镇宣文岭村附近有多家泡化碱厂,缺少污水处理设施,肆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记者来到宣文岭村看到,污水流经村里的水沟,水质浑浊,水面漂浮着一层泡沫,散发着难闻的味道,流经过的地方,植被强碱烧死,路面上是白白的一层碱性物质
据村民介绍,该村共有几十家这样的污染企业,他说:“这些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泡化碱厂, 我们在村里经常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我们现在的地下饮水也受到威胁,有条件的村民都搬迁到别处住了。”他们不仅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未使用使用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直接把污水排放到路边的沟里,直接严重地威胁着周围村庄人的安全生存。”
作为一级环保监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一方百姓平安,有责任保护好我们的下一代有一个良好学习成长环境。但是,莒南县环保局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这里的泡化碱厂的污染行为视若不见,任其污染,其工作作风不仅也令人可疑,而且可以说是监管缺位,失职渎职。
对于处理环境污染的不及时的情况,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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